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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大突破 红检显担当】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一)
时间:2022-0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工业兴则红花岗兴,工业强则红花岗强。作为拥有雄厚工业基础的红花岗,将瞄准高质量发展方向,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加快推动新型工业化。为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梳理出与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风险点就如何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供参考。

  (一)签署合同的风险

  【风险描述】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案例】自然人张三自2015年起长期从A公司购买配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因张三告知A公司其生产、经营“  可可 ”品牌家具,因此A公司长期以“可可”为抬头的销售单向张三供货并将货物运送至张三经营的B公司。李某负责验收货物并在出库单上签字,唐某负责对账并签署对账单,货款则由张三或叶某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给A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无证据证明李某、唐某以及叶某为B公司员工。2018年,张三以及B公司被多名债权人起诉,导致B公司和张三均被法院列为执行人。张三在此之前转让B公司股权并卸任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退出。至今,A公司尚有20万多元货款未收回。

      【检察官课堂】

  以上案例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现有的证据仅有A公司的销售出库单以及对账单。但对账单和销售单所记载的购买方均是“可可”,“可可”并非合法有效的民事的主体,也不是A公司交易的实际对象,而仅是一个商标名称。同时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出库单上的签字的人是张三或是B公司的员工 ,因此货物购买的主体是张三还是B公司成为本案的关键事实且难以认定。因此,会导致买受人的主体要素缺失,导致合同出现重大瑕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主体,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建议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的规定,当事人由于无法提供认定主体的证据,将承担无法明确诉讼主体、无法满足诉求等不利法律后果。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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