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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课堂】 ——高空抛物篇
时间:2022-0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出门在外要注意安全

  “眼观八方”“耳听六路”

  但谁又能一直仰着头走路呢?

  生活中来自头顶上的伤害总是防不胜防

  要是倒霉被高空抛物砸中了

  该怎么办?

  请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条解读】

  1、物件脱落、坠落致害时,由何人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物件脱落、坠落致害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证实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不仅指经过登记的物权人,还包括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和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城市新建房屋等;

  管理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管理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人;

  使用人是指直接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占有或使用的人,主要包括承租人、借用人等。

  如存在其他责任人,比如所有人等聘请的人安装空调不牢固,坠落砸伤路人,则所有人等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2、高空抛物致害时,一般应由何人承担责任?

  广义的高空抛物,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高空抛物致害,由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致使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的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确无法查明侵权人,除非可以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比如事发时家中无人或可证明家中并无此种物品等,则由可能抛掷物品或致使物品坠落的所有建筑物使用人一并给予受害人补偿。如事后可以查明侵权人为何人,给予补偿的人可再向侵权人追偿。

  3、高空抛物致害时,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如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出现高空抛物致害情形时,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其可能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在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检察官课堂】

  《民法典》对现有的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首先,《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由此,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其次,《民法典》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针对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民法典》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同时,《民法典》直接要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举措将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对责任的承担有了更明确的划分,可以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高空抛物的受害者而言,维权将有更清晰的主体。

  最后,在儿童高空抛物案件中,许多监护人会以被监护人年龄小,从而逃避法律责任。这就是日常说的,熊孩子的背后,往往站着一个熊家长。未成年并不是法律的免罪符,即使未成年人不用承担民事与刑事责任,但是父母作为监护人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大家: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注重言传身教,用规范行为教育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之间应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尽量不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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