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别人的车门,赚点小钱,这是谋生之道吗?”

“——‘八进宫’,不是谋生,请自重,改造重生!”
近日,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某某盗窃案经法院依法判决,获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先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中华北路地下停车场等地,盗窃未上锁车辆内财物,共作案6起,窃得香烟及手机、电脑等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一万三千余元。

▲ 图为作案现场之一
被告人姜某某自2015年至2020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七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审查,作案方式均系拉开车主忘记上锁汽车的车门,盗窃车内财物,主要盗窃电脑、香烟、酒水等值钱物品,作案方式单一,具有随机性,无技术性操作,却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本次犯罪系姜某某自福建厦门辗转至贵州遵义,故伎重施,不思悔改,综合考虑被告人姜某某系惯犯、累犯,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出庭指控犯罪,以检察履职守护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