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可偏偏有人不脚踏实地,总想着以非法手段不劳而获,更甚者,屡次盗窃仍不悔改,五进五出成为监狱“常客”,再次伸手又被抓获。
2024年11月4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街头闲逛时,发现街边一理发店内店主张某正在熟睡,遂悄悄潜入店内将其放于桌上的苹果手机盗走并至废品回收处以低价售卖;同月5日,潘某某“故技重施”,乘汽修店老板张某某维修他人车辆之机将其放置于店内的华为手机盗走并以低价出售;同月7日,潘某某再次找到作案目标,将正在店内熟睡的赵某某的小米手机盗走,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次当潘某某正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个正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同时在审查中发现,此次并非被告人潘某某第一次作案,其曾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是一名前科累累的惯犯,此次作案距离其上次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仅过去十天不到,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经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自古就有“财不露白”的道理,即使是锁扣,也只能锁“君子”,而不能锁“小人”,何况不加任何防范呢?在此提醒广大民众提高防盗意识,对个人财物要妥善保管,做好防护措施,以免被别有用心之人“顺手牵羊”。
同时,也要告诫别有用心之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是靠勤劳创造的,伸手取不义之财,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